由 Facebook 的事件, 引發不少隱私方面的問題, 詳可見: Facebook 的 Open Graph 與 平台政策修改 新聞整理
政府的防範政策
下述取自: 個資法三讀 為公益目的蒐個資 媒體得免告知當事人
- 依據新修訂的版本,未來傳播媒體因為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做為新聞報導之用,可以免除告知當人的責任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一定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個人資料必須由一般可得的來源取得
- 對於也備受爭議Facebook(臉書)條款,也就是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這個部份,新修訂的條文明定,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時,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以後媒體都要成立一個公益機構, 來避掉這些條文? XD
罰款
下述取自: 個資法三讀 新聞報導免告知當事人
- 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賠償新台幣 5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計算,單一原因事實請求損害賠償總額最高以2億元為限,如果所涉利益超過2億元,則以所涉利益為限;但同一事件如果因為受害人太多,最低賠償金
額可以低於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