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郵件會被罰錢的警告看了不少, 不過在台灣都沒看到有被罰錢的案例, 上週罰錢的首例出現了, 紀錄一下~
台灣 垃圾郵件判賠的首次案例
新聞可見: 台灣首例!特力屋因為垃圾郵件遭判賠 2.6萬台幣
摘要:
- 在用戶要求刪除資料, 並且確認資料已經刪除後, 仍然收到52封的廣告信,於是用戶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特力屋求償10萬元, 審理此案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特力屋賠償2萬6千元。
- 根據個資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法官依照郵件發送的不同時間點判決特力屋需賠償2萬6千元。
個資法第28條的詳細內容:
-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