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國外的朋友聊到有預定民宿, 但是臨時不能來的話, 訂金就浪費掉等問題, 之前就知道有法規規定這塊, 但是都沒詳細去查過, 藉此機會也了解這相關的規則, 做個簡單的整理.
- 註1: 此為 2014 年的法規, 新的法規若有更改, 請以新法規為主.
- 註2: 這個法規訂定並不是要讓客戶當奧客, 業主把房間空下來也都是有成本的.
政府規定的 民宿、飯店等 訂房 訂金收費、退費標準
在這邊先做個整理, 下面在來把詳細規則列一下: (條款可見 觀光局公告: 觀光旅遊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PDF)
訂金
- 訂金不能超過房價的30%
退費(無法入住時, 退費比率)
- 注意: 下述的退費標準是以「訂金總額」, 而不是「房價總額」
- 預定住宿前解約日 : 可退訂金比率
- 14日之前: 100% (全退)
- 10~13日: 70%
- 7~9日: 50%
- 4~6日: 40%
- 2~3日: 30%
- 前一日: 20%
- 當日: 0% (不予退還)
- 若有問題可以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案例說明
下述摘錄自此篇: 消基會:70%飯店 住房要付清 - 此篇有舉例, 比較清楚.
根據觀光局公告的「觀光旅遊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規定,業者收取訂金不能超過房價的30%。
【退訂拿不回訂金】
根據觀光局公告的「觀光旅遊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若於入住日14天前提出解約通知,可要求業者退還100%的租金,而越接近入住日提出解約通知,業者可依日期長短,遞減退還租金的比例。
「萬一消費者無法在一定時間入住,退訂標準不該以『房價總額』,而應以『訂金總額』當作退費比例」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以房價總額來計算退費比例,完全不利消費者,不能入住還要補償業者。若入住一晚要價11880元的飯店,倘若7天前退租,依各業者自定,以總房價來計算,只能退50%,消費者不但拿不回全額房價,還得扣5940元的違約金,比較起根據定型化契約規定的訂金標準,消費者只要支付30%,相當於3564元的訂金,50%的違約金等於1728元,消費者等於損失了4158元。
【稽查由觀光局負責】
消基會所調查的飯店是由觀光局統一管理,且「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從去年10月剛生效,目前也正在由觀光局統一管理,業者若無按照定型化契約來制定訂金價格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