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Pal 發信說政策更新通知,然後連結過去的是「全面提昇台灣交易平台系統」,但是看內容看起來怪怪的,怎麼看都不像升級,像是降級,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
PayPal 於台灣的交易平台機制修改
收到 PayPal 的信件,大概內容的意思如下:(以下國內是指台灣)
- 國內 匯款到 國外 → ok
- 國外 匯款到 國內 → ok
- 國內 匯款到 國內 → no
PayPal 發信主要連結網址是這個:PayPal 全面提升台灣交易平台系統
內容摘錄:
- 我們致力提供更全面完善的服務,因應台灣相關法規規範,我們將提升交易平台系統的品質以確保台灣國內的付款和收款交易不會透過 PayPal 的平台處理。
- 相關異動將於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生效,屆時如果買賣雙方皆使用台灣註冊的 PayPal 帳戶,將無法進行支付和接受交易款項。但你仍然可以使用台灣 PayPal 帳戶接受跨國交
易款項,或支付商品或服務的款項給國外賣家。
FAQ 裡面有說明:
- PayPal(第三方支付公司)停止接受台灣的收付款,在Q&A中說明了是因為台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其實是條例中第14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若違反的話會涉及第45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的刑責。若是現有經營類似服務的網路業者,依規定也要在6月之內取得許可,否則罰則頗重,值得相關業者注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直接這樣子寫還是看不懂,所以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原文看看。
先看看 第14條 再來看 第3條。
- 第14條(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管理,及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管理)【相關罰則】第二項~§46;第三項~§48
- 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
- 第3條(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44;第一項各款~§45、§46、§48;第四項~§50
- 本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但僅經營第一款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
-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 二、收受儲值款項。
-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 本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但僅經營第一款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
搞不太懂,這樣意思是說,現在 EC 網站購買不就不能使用?因為這是個人→商家(算國內給國內?),還是算是個人→PayPal→商家,所以是可以的?
後來看到這篇「PayPal最新發布移動點對點支付平台PayPal.me,有望解決朋友間小型債務問題」才懂,看來是 PayPal 要推動的 PayPal.me 遇到台灣法規過不了。
這個是要實現中國現在已經很風行的付款形式,可以於手機直接支付款項,雙方可以直接於線上互轉款項,小額支付... 看來這件事情在台灣施行的困難重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