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台灣在台灣是由「克雷達台灣分公司」來經營,從2019年10月在台灣正式上線,2020年10月15日11點後,關閉平台下單、賣家入駐與商品上架等功能,預計12月31日23時59分正式停止在台營運(2020年)。
- 註:至於買、賣家雙方的權益問題,克雷達強調,在今天早上(2020/10/15)11點前的訂單,平台會協助賣家完成履約的程序。
克雷達台灣分公司(淘寶台灣)聲明全文如下:
- 克雷達在108年開始在台服務以來,受到消費者、入駐賣家及合作夥伴的支持,也持續積極努力的溝通和探索新的發展可能性,但經本公司慎重諸多評估後,考量市場環境仍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忍痛決議於今年12月31日23:59正式停止克雷達在台灣的營運。
- 克雷達所經營的淘寶台灣平台自今(15)日上午11:00起,關閉平台下單、賣家入駐與商品上架等功能,並全力協助賣方盡速履行已成立的交易訂單,同步保障消費者與賣家雙方的權益。
- 我們深刻理解,此艱難決定會帶給所有支持我們的消費者、賣家、聯盟夥伴及公司同仁們失望,克雷達向各位致上最深的歉意,我們將盡一切努力,妥善處理後續各項事宜,保障大家的權益。
- 最後,克雷達公司誠摯感謝諸多台灣各界的夥伴們,在這段時間裡給予我們的支持與鼓勵,讓我們在充滿挑戰的營運環境中,持續感受到來自各方的善意與暖意,謝謝各位。
「淘寶台灣」宣佈 2020年底 退出台灣
「淘寶台灣」很常被拿出來跟「蝦皮」一起討論,到底詳情是如何我也不是很懂,先把相關新聞整理在一起就好~
淘寶台灣退出台灣的主因:
- 中國大陸電商龍頭阿里巴巴集團旗下平台「淘寶台灣」去年10月在台灣正式上線,透過品牌授權給克雷達台灣分公司經營。
- 經濟部投審會日前調查,淘寶台灣雖由英商克雷達分公司經營,但克雷達可被陸資阿里巴巴實質控制,從而判定淘寶台灣為陸資,裁罰新台幣41萬元,限期6個月內撤資或改正。
- 淘寶台灣今天上午發出聲明,表示12月31日23時59分正式停止在台營運,平台下單、賣家入駐與商品上架等功能今天上午11時起也已關閉。
- 更多資料可見下述:
- 「淘寶台灣」即日起關閉下單交易,所屬公司克雷達年底結束在台營運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查後在 8 月下旬認定,阿里巴巴對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未依中資來台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而違反兩岸條例,已依相關規定處台幣 41 萬元罰鍰,限期在 6 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對此克雷達尊重主管機關的決議,後續也低調與投審會交換意見,試圖找出改善方案。
- 克雷達經營淘寶台灣,投審會 3 大理由開罰:6 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 為何會認定「阿里巴巴對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的理由
- 阿里巴巴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持有克雷達 28.77% 股權,雖未超過中資許可辦法的 30% 持股認定標準;但投審會調查發現,從阿里巴巴對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案具否決權、營運技術與設備、以及採用淘寶隱私政策的 3 大理由,可看出阿里巴巴能夠操控英商克雷達的營運方針,認定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 「淘寶台灣」即日起關閉下單交易,所屬公司克雷達年底結束在台營運
淘寶(此時還不是淘寶台灣) vs 蝦皮 的差異可見此篇(2017年):【土洋電商大戰】蝦皮算不算中資?法界人士這麼說
- 中國騰訊擁有蝦皮母公司SEA高達39.7%的股權
- 許多中國網路公司一樣,包括阿里巴巴、騰訊都是採用「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簡稱VIE)架構組成其股權,也就是陸企在境外成立空殼控股公司,藉簽訂長期協議,由這家境外公司長期控股境內(大陸)公司。
- 經濟部投審會曾對「假港商」淘寶開罰24萬元、要求半年內停止或撤回投資,並要求撤出台灣;也曾對「假新加坡商」阿里巴巴處以罰鍰12萬元及半年內停止或撤回投資,遭罰後兩公司皆重新登記為中資。
- 後來,阿里巴巴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確實是「中資」,判其敗訴。
上述是講 淘寶 和 阿里巴巴,沒有說到蝦皮,所以另外找蝦皮的資料,看 蝦皮購物 說明有特別寫到 :
蝦皮購物表示,在全球各國設立均合乎當地法律規範,且在台灣歷年均遵守法規。
蝦皮的資料:
- 蝦皮購物的母公司Sea Group於2017年10月20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以每股15美元的價格掛牌,籌集8.9億美元(新台幣270億元)的首次公開募股(IPO)。
- 中國大陸的騰訊控股是Sea Group上市的主要受益者,其持股比例為39.7%,係最大股東;
- Blue Dolphins Venture持股15%;
- 李小冬本人擁有20%;
- sea首席技術長Gang Ye持股10%;
- 其他投資者還包括高瓴資本、淡馬錫旗下投資公司Seatown Holdings、Mistletoe等。
中華民國對於「中資」的相關法令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
-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 故,若符合前述法令規定之第三地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申請投資許可,即所謂陸資來台投資。
看條款和蝦皮的持股狀況,為何蝦皮沒事,詳細的我也不懂,需要更專業的人士來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