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背債 - 2014

原本以為這是騙人的文章, 沒想到這麼多新聞報導, 仔細研讀內容, 這招實在太厲害了, 如果我是當事人, 我可能也會中招...

大意(詐騙方式):

先用假公文騙幾次, 等到你不想理他後, 再用「支付命令」的方式, 「支付命令」如果不理他, 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將財產扣押要求「還錢」給詐騙的歹徒.

「支付命令」從發信通知後, 20天內要提出異議, 不然就直接生效, 這讓我想到電影情結:

要當小偷, 於是送演唱會門票等等的方式, 騙屋主出門的伎倆. 這種方式應該是送機票, 騙受害者出國或出去旅遊20天, 就可以強迫中獎~

總之遇到「支付命令」要注意下述:

  • 20日內: 收到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一定要仔細求證, 若確認是真的, 務必在收到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過20日: 要提起「再審之訴」, 主張債權的文件是偽造的, 並且向執行處聲請停止執行, 讓房子不會被拍賣, 等到「再審之訴」勝訴後, 才能撤銷原來的「支付命令」.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背債

話說, 騙到5000萬後, 再把2000萬人中, 挑其中10萬人都發送公文, 只要其中100個不在家或沒收到信, 就中獎了~ 找出這個漏洞的人用這招到底是想騙錢, 還是純粹對法律漏洞有意見?

下述摘錄自此篇: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假當真、真當假,「支付命令」成歹徒詐騙新工具。台中黃姓婦人前年被詐騙集團以假公文先後4次騙走207萬,去年她又收到一張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欠債近5000萬,她學乖了不再理會,不料又因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因此確定;詐騙集團竟據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黃女士財產遭扣押被逼「還錢」給詐騙歹徒。

江啟臣指出,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法院反而成為詐騙幫兇。他解釋,現行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他將於立院下會期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提高支付命令聲請人的舉證責任。

申請支付命令 只要500元

  • 律師陳居亮表示,只要區區500元,就能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些歹徒申請支付命令偽造的債務只有數萬元,但等支付命令生效後,就跟被害人說,請律師要花10萬元,還比較貴,以此與被害人討價還價。
  • 他說,黃女士的支付命令已確定,要救濟非常困難,目前希望對詐騙集團的聲請人提出訴訟詐欺的刑事告訴,但債權人不出面,法院無法做出有罪判決,就難再審。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則說,會對這種新手法,加強宣導反詐騙。

何謂支付命令?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 支付命令較一般的訴訟程序更簡便、迅速、省費,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若未有異議,效果將與確定判決相同。

下述摘錄自此篇: 法院淪詐騙集團幫兇?一紙支付命令讓無辜婦背債5千萬

  • 詐騙集團找到台灣的司法漏洞,憑著一紙「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竟讓一名無辜黃姓婦人背債近5千萬,連吃便當的錢都沒了。律師提醒,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
  •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 江啟臣認為,以本案來看,不難看出台灣支付命令核發條件的寬鬆程度,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時,只需要一張沒有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就能向黃姓婦人追討近5千萬元。過了20天異議期,詐騙集團就能向法院聲請扣押黃婦財產。
  • 熟悉強制執行的法界人士認為,負責強制執行的司法事務官或法官,應可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資料,債權人若因此不敢出面,就可駁回債權人以支付命令聲請的強制執行,化解這個詐騙僵局。
  • 江啟臣質疑,警政署165專線不斷灌輸民眾,遇到假冒機構、公務員名義的公文書,不要理會,但一般人對法律欠缺認知,甚至不知道什麼是支付命令,平日也不會接觸到法院公文書,要如何辨別真假?不理會的結果反而讓歹徒詐騙得逞,如果是曾經受騙的民眾,對法院公文書會更加畏懼。

「支付命令」受害 解法

下述摘錄自此篇: 法律達人 保障眾人 李宗憲律師: 支付命令的陷阱

要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債權的文件是偽造的,並且向執行處聲請停止執行,讓房子不會被拍賣,等到「再審之訴」勝訴後,才能撤銷原來的「支付命令」。

下述摘錄自此篇: 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最高法院 61年台抗字第 407 號民事判例認為,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此見解迄今一直為下級審法院所援用,而使得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廢棄原裁定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作者: Tsung

對新奇的事物都很有興趣, 喜歡簡單的東西, 過簡單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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